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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学院办公用房及办公设施配置标准 与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办公用房及办公设施(含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下同)的配置行为和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推进节约型校园建设,根据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机关办公用房使用管理的通知》(湘机发710号)、《湖南省直行政事业单位2018-2020年国有资产配置预算及实物限额标准》(湘财资[2017]13号)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财资[2016]27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各学院、机关(处、室、部、委)、群团组织(工会、团委、校友办)、直属单位(教师教育学院、实验实训中心、就业创业指导中心、信息与网络中心、继续教育学院、图书馆、档案馆、后勤服务总公司)等常设机构,配置办公用房及办公设施适用本标准与规定。

第三条  本标准与管理规定所称通用办公用房和办公设施,是指普遍适用于校内各单位,满足办公基本需要的办公用房和办公设施,不包括专业类、或工作性质特殊所需用房(如服务性窗口、办事大厅等)和办公设施(如机要、纪检、财务等部门的保险柜、报账、收费大厅等服务窗口的工作台等)。对未列入本标准资产品目内的其他通用办公设施,应当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提出书面申请,经使用单位的分管校领导批准同意后可另行配备。

第四条  本标准与管理规定是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资产处置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办公用房与办公设施的配置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厉行节约,物尽其用,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则。

(二)与岗位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

(三)统一标准,先调剂、后购置,从严控制的原则。

(四)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共用1个自然间办公的工作人员,原则上须共享沙发、茶几、电话、打印机等设施。空调视工作需要、场地使用面积与人数配置。

第七条  对同时满足多项配置条款的单位和个人,按行政级别优先原则,只配备一处办公用房及相应的办公设施。

第八条  因工作需要的辅助用房,可根据现有的公房条件,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请分管房产的校领导批准同意后,由党政办公室和相关部门统筹安排。

第九条  本配置标准中办公用房面积为使用面积,除房屋原始设计外,办公用房装修安装进墙内的书柜和经改造后的飘窗、储物间都计入面积中。

第十条  所有办公用房人平标准均为最高限制标准,非必需达到的标准。若自然间面积超过级别对应的人平标准,须增加人员或合署办公,使其内办公人员人平最高限制标准面积之和大于自然间面积。

第十一条  附表中办公设施的配置标准为最高限制标准,非必需达到的标准。因市场价格波动,学校根据市场情况不定期对配置标准进行价格调整。最低使用年限是更新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不是必须更新的年限。办公设施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不得更新,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可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附表“配备要求”栏中的“必配”并非必须购新的遵循依据。属“控配”的设备,须使用单位申请,资产处审核,分管资产校领导同意方可配置。

除附表“备注”栏明确“购新”外,其他办公设施在库存有可供使用、或经修复修理后仍可继续使用的情况下,不得购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资产处、后勤服务总公司的调配,否则视为自愿放弃,并由此承担工作不便带来的直接或间接后果。

第二章  行政办公用房面积及办公设施配置标准

第十三条  学校行政人员办公用房面积,根据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机关办公用房使用管理的通知》(湘机发710号),按照省级机关的标准执行。

正厅(局)级:面积不超过30/

副厅(局)级:面积不超过24/

正处级:面积不超过18/

副处级:面积不超过12/

处级以下:面积不超过9/人,不能安排单人办公室。

第十四条  不能假借资料室、储存室、保管室等辅助功能用房的名义,或虚设办公桌椅等方式,设立或独享单人办公室。

第十五条  学校行政办公设施配备按校级领导、处级干部以及普通工作人员三类标准执行,具体配置标准和使用年限见附表1

第三章  教学、科研办公用房面积及办公设备设施配置标准

第十六条  无行政职务的教职员工,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用房执行如下标准。

正高职称:面积不超过18/人。

博士:面积不超过12/

其他人员:面积不超过3/

正高职称人员、博士2人,但不限于2人共用1个自然间,其他人员多人共用1个自然间。人事处引进高层次人才时,另有协议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无行政职务具有正高职称人员、博士,因工作需要成立工作室,办公设施配备标准、使用年限见附表2

第十八条  学院以系为单位成立教师工作室集体办公,面积控制在3/人以内。共享台式电脑1台、A4激光打印机1台、1.2m电脑桌1张,带锁铁皮储物柜按1/人标准配置。其他家具的配置,原则上利旧不购新。有会议室的系,家具与会议室共享,不另配;无会议室的系,利旧电脑桌、自修桌、低屏风隔断式办公桌等。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根据工作需要,在公房条件允可情况下,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报请分管房产的校领导批准同意后,可以成立项目工作室,面积上限为3/×项目组人数。

办公设施可参照教授、博士工作室的标准自行配备,经费从所在项目经费中支出。

第二十条  住校教授(含外教及其他人员)住房内的办公设施配备标准、使用年限见附表3。

第四章  会议室接待室施的配置标准

第二十一条  除学校党政办外,其他各单位不设接待室。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党政办批准可设会议室,按日常参加会议人数标准与规模,面积不超过3/人,原则上不配置音响设备。

第二十二条  会议室、接待室设施的配备标准、使用年限见附表4。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办公设施的配置程序和更新要求。

(一)办公设施的配置程序

办公设施的配置在每年12月上旬,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资产管理处审核报批后,纳入学校预算。

(二)办公设施的更新要求

1.各单位不论经费来源,办公设施购置前均应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凡未经批准、或自行提高办公设施配置标准、或自行列支购买的,资产处不予审核入库。

2.经批准更新的办公设施实行“减一添一”的办法。报废办公设备和家具按《湖南科技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3.办公家具在最低使用年限内,发生损坏、自然磨损等,原则上修复利用。超过最低使用年限发生损坏、或修复成本过高的,可申请更换。

4.办公电脑的更换或升级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是不可修复或修复成本过高;二是不能适应安装64位操作系统;三是内存不能达到2GB;四是使用年限超过8年。因工作性质有特殊要求的不在此列。

第二十四条  新开展大型专项工作等特殊情况需要申请专项经费购置办公设备和家具的,由计划财务处和资产管理处根据本办法中的标准审核后确定。专项工作完成后,购置的办公设备和家具由资产管理处、后勤服务总公司根据实际需要调拨。

第二十五条  各办公用房及办公设施的使用者,必须承担消防安全、爱护设施、节能环保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办公设施的购置、使用、调拨、处置,按《湖南科技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教职员工退休、长期在外、或调离本校时,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退房和办公设施移交手续。多次催交仍拒不执行者,按如下计算并缴纳资源占用费。

第二十八条  办公设施的领用实行“实名制”。因工作需要岗位发生异动,其使用的办公电脑、非共享的打印机随人员异动,并按相关规定到资产处办理资产异动手续。

第二十九条  丢失办公设备和家具按《湖南科技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第三十条  各单位办公设备和家具配置到位后,耗材、电话费用自理。后勤服务总公司负责办公家具维修,资产管理处负责办公设备维修。

第六章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咨询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答复。

第三十二条  对未列入本标准与规定的其他资产,中央有关部门和我省已有配置标准的,严格按标准执行,暂无配置标准的,从严控制,合理配置。对于特殊单位、特殊业务(不含特殊需要的专业类办公设备、空调设备、办公家具),依照本标准与规定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单位或部门填写《湖南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特种需求办公设备配置申请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审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办公设备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原《湖南科技学院办公用房及办公设施配置标准与管理规定湘科院党政办字〔20151)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