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有家具管理,有计划的配备各种校有家具,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办公服务,防止积压和浪费,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校有家具是国家的财产,是保证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的基本物质条件,全校师生员工要牢固树立爱护校有家具的责任感。
第三条 校有家具的购置、验收、使用、保管、维修、报损,必须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
第四条 对于一贯爱护校有家具的师生员工给予表扬,对无故造成校有家具损坏和丢失的人员,视情节轻重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处分,并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
第二章 校有家具的购置
第五条 校有家具的购置要根据学校发展规模、专业设置、教学科研等实际需要,本着适用节约原则,进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科学购置。
第六条 校有家具的购置计划,经部门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学校后勤处审批同意添置后,再报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确定是否购置或进行调剂。若需购置,由资产管理处汇报有关校领导审批后,编制年度购置计划。
第七条 校有家具由后勤处统一组织进行集体采购,按集体采购程序办理相关手续。采购过程中,要注意了解校有家具的质量、价格、外观,做到择优采购,防止因购入劣质校有家具造成积压浪费。
第三章 校有家具的配备
第八条 办公室校有家具配备参考标准:
(一)校级领导:配备写字台1张,软椅1把,沙发茶几1套,书架、文件柜、大衣架各1个;
(二)处级干部:配备写字台1张,软椅1把,文件柜1个,板椅二张(合用办公室按人数配备);
(三)其他人员:配备1.4米写字台1张,板椅1把,文件柜一个(合用办公室按人数配备);
(四)机要部门、财务部门:可配备铁皮柜、保险柜;
(五)因工作需要须配备的校有家具,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确定。
第九条 对住校教授(含其他人员)住房内的校有家具、物品配置参考标准:
(一)衣柜1组,书柜1组,办公桌1张,沙发椅1张,单木沙发1对;
(二)一般实用性床大小各1张,床上用品各1套;
(三)方桌1张,方椅4张,消毒柜1个,煤气灶1个,煤气瓶2个,热水器1个,一般餐具1套;
(四)电视机1台,冰箱1台,洗衣机1台,电话机1台;另外,住校教授所在系配电脑1套,借给教授使用(根据已配置情况核定)。
第四章 校有家具的管理与报废处理
第十条 校有家具管理规定
(一)校有家具由资产管理处统一编号管理,建立账、卡、物管理;
(二)资产管理处参与校有家具的订货、验收、索赔、分配、调配、管理登记和报损。
(三)本着适用节约的原则,对住校教授(含其它人员)离校后,由资产管理处会同后勤处进行校有家具清理,只增补更换损坏物品。如新迁户主对其原配物品不满意,经过资产管理处核实后,可以自行购买,学校不再另行配置。
(四)办公室、教研室、实验室所有校有家具,统属学校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处统一注册管理,任何人不得拿到家中或宿舍使用。
(五)办公室、教研室、实验室所有校有家具,各部门应指定专人管理,无故损坏或丢失者需按市场价格赔偿。
(六)公共场所的校有家具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挪为它用。
(七)集体宿舍的校有家具和设备不得化公为私,不得互相转让,不得私自拿出校外,违者按市价加倍罚款。
(八)校内调动工作者,若需将办公桌椅等校有家具随调,必须到资产管理处办理转账手续。
(九)凡调离我校人员或离退人员应将本人所使用的校有家具交还资产管理处,注销使用人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一条 凡校有家具确因使用年限较长,自然磨损严重,难以修复的,可申请报废。
第五章 校有家具的损坏赔偿
第十二条 凡工作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况,造成校有家具损坏的人员应视情节及损坏程度进行经济赔偿。对认识态度不好、后果严重者,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一)不注意保管造成撞坏、损、腐蚀或乱折、损坏者;
(二)因管理不善而造成校有家具丢失者。
第十三条 无论损坏或丢失的校有家具,当事人必须及时报告本部门领导和资产管理处。
第十四条 根据校有家具新旧程度、损坏程度及原因,由校有家具使用部门会同资产管理处、后勤处、监察处等有关部门研究确定校有家具原价和赔偿比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