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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学院教职工工作异动或长期外出 仪器设备移交暂行规定

为了更好地维护正常教学科研秩序,加强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保证学校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上级教育部门及学校有关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我校实验室及仪器设备是学校教学、科研、生产、开发等工作的重要场所及手段。学校仪器设备固定资产,不管其经费来源(教学、科研、基金、自筹等)及进入渠道(购置、调拨、自制、赠送等),产权都属学校所有。

第二条  凡属离、退休、工作调动以及长期(三个月以上)出国等有关人员,都应及时办理实验室及所保管、使用的仪器设备移交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移交和私自处理(带走、转送或卖出仪器设备等)。

第三条 离退休人员及已调离本部门的人员,原则上不能再被聘为本部门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

第四条 退休、工作调离人员及长期出国人员,应在离岗前的一个月内,办理在岗时所使用的实验室及保管的仪器移交工作。

第五条 仪器设备主要移交项目(各部门可根据离岗人员的具体情况有选择办理):

1.使用和保管资产的情况(帐、卡、物相符,借进、借出凭证核对等);

2.大型仪器的技术档案资料(含随机进入的技术资料、验收报告、日常使用记录、维修记录等)以及零部件实物情况(数量、质量、存放地点等);

3.实验室内低值器材设备及各类主要工具、公用图书资料;

4.实验室里的箱、柜、门的钥匙;

5.其他应该交接的内容。

第六条  人事部门在办理离退休、调离人员相关人事手续时,应先向其所在部门核实其确已办完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的移交工作后,才可办理其手续。

第七条 对出国逾期不归而除名人员以及拒不办理移交手续人员,可由院(系、所)器材室负责人会同所在实验室负责人,在院(系、所)主管副院长领导下,采取强行措施,对其使用管理的实验室和仪器设备,进行清理清查,并妥善合理地调整安排。

第八条  教学、科研人员离退休时,所承担的科研项目尚未完成,仍需继续使用实验室仪器设备,可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各部门应在保证在岗人员教学、科研工作前提下,尽可能提供方便,为这部分人员使用实验室和仪器设备作好妥善安排。

第九条 继续参加科研工作的离退休人员,在使用尚存的课题经费购置仪器设备时,应按正常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属固定资产的,必须建帐、建卡,纳入学校管理,不能滞留帐外。

第十条 各院(系、所)主管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的负责人、仪器设备管理员具体负责实施,资产管理处负责监督执行和协调解决有关管理事项。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时,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